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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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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参展商:
   本须知适用于2005中国(东盟)医疗器械暨医疗仪器设备网上展示洽谈会(以下简称"网洽会")服务,请逐条仔细阅读以下各条款。

第一条:接受条款
  当您在提交《参展企业报名表》后,即表示您已阅读本协议,并十分清楚其中的每一项内容。
  本公司有权在必要时修订服务条款,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公布,将立即自动生效。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本公司会在本网的重要页面上通知并指示修定的内容。如果不接受修订后的内容,您可以主动取消已拥有的网络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本网的服务,则视为接受修订后的服务条款。

第二条:参展资格
1、您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法人或授权代理人;
2、您拥有签订并履行《参展合约》的全部权利或授权;
3、提供证明贵公司合法身份的相应证书复印件,并支付您所预订展位的全额费用。

    需提交资格审核的证明资料:
    (1)生产企业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3. 每个参展产品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4. 每个新产品对应的《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复印件

    (2)经销企业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3. 每个参展产品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3)发布广告企业:提供《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第三条:收费
  为了得到网洽会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您须向网洽会组委会提交贵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相应法律文件)复印件和参展申请表(可在线申请),组委会在收到证明贵公司合法身份的文件及参展申请后,对您的参展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您需支付您所订展位的费用,一旦网洽会组委会收到及确认您支付的参展全额费用,将确认您的正式参展资格,同时您的展位将正式开通。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1、网洽会组委会应维护网络的正常运行,若因必须的系统维护、升级测试、修理等原因,组委会有权在未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提供的服务或与此有关的内容,并不对因上述原因致使延误服务而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负责,但有义务尽力避免服务中断或将中断时间限制在最短时间内。
  2、对参展商参展的所有内容有最终的确认权。如果网洽会组委会认为参展商提供的内容中有违反中国法律规定或不妥当之处,有权拒绝为该部分内容提供技术服务或要求用户修改其内容。
  3、允许网洽会组委会在参展商的展位中加入网洽会标识一个。
  4、在展位开通后,网洽会客户服务部门将提供专有电子邮箱用于接收并处理参展商提出的问题和投诉。

第五条:您的承诺与保证
  1. 您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的法人或授权代理人;
  2. 您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权利或授权;
  3. 必要时更新您的资料;
  4. 拥有您自建展位中全部内容的合法权利;

  您不得将本商务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A) 侵犯任何第三者对展品享有的物权,或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或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
B) 含有欺诈成份,与售卖伪造或盗窃无涉;
C) 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出口管理、贸易配额、保护消费者、不正当竞争或虚假广告的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D) 含有诽谤(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的内容;
E) 含有淫秽、或包含任何色情内容;
F) 含有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地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或个人资料的任何病毒、伪装破坏程序、电脑蠕虫、定时程序炸弹或其他有害的电脑程序。
组委会有权确认您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上述条款,并有权在上述情形发生时,不通知您而将您展位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立即删除,或延缓您展位的开通,或提前终止本服务。

第六条:所有权及其许可
  1.参展商拥有自建并置于网洽会中全部资料的所有权。
  2.组委会拥有您上述权利的使用权及任何有关本网技术、服务的其它权利和资格,包括但不限于网展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
  3.本合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组委会将其所有的或许可您使用的专利权及其它知识产权转让给您。除根据本协议条款使用本网的产品和服务外,不授予您其它任何权利。任何使用中国(东盟)医疗器械暨医疗仪器设备网上展示洽谈会商号、商标及商业标识的行为必须事先得到上述单位的书面许可。

第七条:重要声明
  网洽会提供的服务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即因某些技术上不能预见的问题或其他困难,有可能导致参展商某些数据损失或其他服务中断,因此,网洽会对下述内容不作保证:
(i)“服务”不会中断和不带任何错误;
(ii)通过使用"服务"而可能获取的结果将是完全准确或可信赖的;
(iii)您通过"服务"而购买或获取的任何产品、服务、资料或其他材料的质量将完全符合您的预期目的。您需要考虑到上述风险因素并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赔偿
  您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或在此提及而纳入本协议的其他文件,或因您违反了法律或侵害了第三方的权利,而使第三方对网洽会及其股东、职员、合作者提出索赔要求(包括司法费用和其他专业人士的费用),您必须对网洽会及其董事、职员、合作者给予赔偿,使其免遭损失。

第九条:责任限制
  网洽会无义务对参展用户或任何第三人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间接的、或惩罚性的损失负责,无论该类责任系基于违反合同、或基于侵权(包括疏忽)或严格责任、或基于其他情况而产生的,也无论用户是否已被告知其受到该类损害的可能性。
本公司如未能依据本协议履行服务,您有权就未完成的服务索回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服务期限
  1、本服务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展会开幕日期或展位正式开通之日至您所选择的服务期结束之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2、如果您要求在到期之前提前终止服务,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网洽会组委会;我们保留不退还未履行部分服务费的权利。
  3、如果网洽会组委会认为您违反了服务协议的任何条款,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取消服务,并不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与本合约有关的某一特定事项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则应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执行。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对于因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或骚乱、物质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服务延迟或未能履约,网洽会不对您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通知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或您指明的其他具体方式。

第十四条:其他规定
  本协议构成您和网洽会组委会之间的全部协议,规定了您对"服务"的使用,并取代您和本网先前订立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本协议各方面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的管辖。倘若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项规定应被撤销,而其余规定应予执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并不以任何方式界定、限制、解释或描述该条款的范围或限度。组委会未就您或其他人士的某项违约行为采取行动,并不表明组委会撤回就任何继后或类似的违约事件采取行动的权利。
本协议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济体,本合约不得解释为当事人之间存有合伙、合资、或代理关系。

第十五条:仲裁
  因本协议或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并根据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任何争议应单独仲裁,不得与任何其他方的争议在任何仲裁中合并处理。仲裁应在桂林市进行,而仲裁裁决可提交对其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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